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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42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儋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住儋州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琼F1****轻型栏板皮卡货车搭载陈某某等人途经儋州市******号门前路段时,因王某甲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车辆撞及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琼C4****小型轿车,再撞及在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儋州市公安民警在现场传唤被告人王某甲到案。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F1****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正面右侧的痕迹,系碰撞琼C4****号牌小型轿车尾部左侧所形成;琼F1****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身右侧前部的痕迹符合与行人李某某相碰撞所形成;琼F1****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转向系和制动系合格,灯光系不合格。

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检验出酒精,酒精含量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车辆提取笔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发票、票据、说明;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含现场记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军

                          检察官助理:吴  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923****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刑事附带民事

      起诉状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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