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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住湖北省枝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7时30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小洞天”酒楼吃饭,期间饮用“枝江大曲”白酒约四两,19时许吃完饭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牌号为鄂E****7二轮摩托车回家,回到位于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永收垸村三组家中后,被告人王某甲发现手机遗失,欲到“小洞天”酒楼寻找,又驾驶摩托车沿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19时40分左右,行驶至宝筏寺村一组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刘某某发生刮撞,致刘某某及王某甲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被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在枝江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于6月7日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地供述了全部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基本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一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枝江市**街办**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87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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