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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乡**村**组**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4月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给予警告。因本案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7月1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罚款5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鄂P****9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随车搭载李某甲沿307省道白茨线行驶。当车行至307省道白茨线61公里+7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鄂F****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王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2.45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时王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案发后,李某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2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处警现场视频光盘1张;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曹川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

1887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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