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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朱某某)沿蕲扎线公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蕲州镇横坝村曾垸路段,与前方同向由当事人方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张某甲、张某乙)发生碰撞。经鉴定,王某甲体内血液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20.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2份。

4.《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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