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3小型轿车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永安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7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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