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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KS****小车搭乘曾某某和王某乙,从双峰县永丰街道宏发夜宵店沿宾园路由西往东行驶,途径永丰街道湾田学校地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发现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王某甲传唤到案。经鉴定: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1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0748****。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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