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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1月1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车辆湘******小型普通客车,由涟源市伏口镇往安化县高明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安化县高明乡驿头铺村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现场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乙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现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225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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