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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8月16日,因无证且饮酒驾驶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湾岭镇乌石墟粮所附近的一家饭店与王某乙、黄某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吃饭饮酒结束后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3****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及黄某某的孙子,从饭店往湾岭镇乌石墟邮政储蓄银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湾岭镇乌石墟街道(224线122km)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湾岭中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9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琼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于当天16时42分将王某甲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3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琼D3****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材料;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359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覃文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车号牌琼D3****),已发还;

5.被告人王某甲被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镇**村委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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