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生于198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民勤县**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现住**县**镇**街**号楼**号。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5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0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驶经民勤县城西城巷南口,将车停在建设一巷巷口处后,于该车主驾驶座上睡觉,致该巷口交通堵塞,后王某甲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09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19年4月12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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