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贞丰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1****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尖山镇曙光路方向驶往振兴路方向,途经磐安县尖山镇同心街和振兴路交叉路口时,车辆与路旁墙体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王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2020年10月9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视听资料:视频摄像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54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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