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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闽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店门口路段,未注意观察靠路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乙,导致摩托车刮碰被害人王某乙,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摔倒在地、手机损坏和被告人王某甲自身受轻微伤的后果。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采取检验血液、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以口头传唤方式将其带至三明市交警支队三元大队接受调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08.77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次事故系被告人王某甲单方过错行为造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实有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CT检查报告单、诊断报告、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6.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以及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知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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