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武平县**街道**巷**号。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2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闽******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文博园山顶**刨冰烧烤摊驶出,途经环城西路时被告人王某甲为索取财物先后逼停前方由钟某丁驾驶的闽******大货车和王某丙驾驶的闽******大货车。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接王某丙报警后在武平县城厢镇205省道灵通村村部附近路段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6时02分,被告人王某甲被带至武平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57mg/100ml。同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饮酒后又驾驶闽******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途经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国土局门口路段时,被该路段执勤的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带至武平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王某乙、钟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现场呼气测试照片、辨认笔录等;6.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提取制作的闽******白色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两张及截图;7.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第二次为无驾驶资格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武平县**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王某甲预缴的罚金5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