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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地王广场往黄石八中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道山街路口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检察官:杨微微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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