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自贡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6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川C3****大型普通客车从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客运站出发,沿自宜路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方向往舒坪镇方向行驶。06时55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自宜区路6公里800米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核查,该车辆额定载客乘员25人,实际载客乘员42人,超过额定乘员17人。被告人王某甲从事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对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挡获经过、归案说明④川C3****车辆GPS信息⑤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⑥租赁合同⑦上下车乘客统计表⑧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证人刘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熊某甲、吴某某、明某某、林某某、温某某、宗某某、熊某乙、王某乙、丁某某、赖某某、熊某丙、王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视听资料:挡获王某甲的现场视频、车载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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