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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水城路文星路路口时撞到董某某驾驶的苏E8****号牌汽车。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4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董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倩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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