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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6********,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H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经济开发区回家,20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营盘东路0km+100m处,追尾碰撞到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贵HH****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赖某某报警,交警在现场分别对王某甲、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王某甲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王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84.05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知道他人报警,主动在现场等待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城市闹市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598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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