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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从绥阳县洋川街道邮政局转盘沿天台路往博雅转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天台路200米处时,撞上道路上的行人王某乙,致王某乙受伤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3时许,王某甲在洋川街道博雅酒店附近被绥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乙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收条等;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长激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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