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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3********,汉族,初中文化,赤峰**矿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组。无前科。2019年7月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蒙DO****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G1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56KM+700M修路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蒙D7****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7月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334.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5.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612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检 察 员:周东兵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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