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连云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号牌苏GA****小型汽车,沿连云区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山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江黎黎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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