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住新蒲新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持C1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沿X308县道(虾绥线)往新蒲新区新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308县道19公里200米新蒲新区新舟镇群乐医院路段)时将行人娄某甲、杨某某、叶某某、娄某乙撞伤。经检验,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8.63mg/100ml;经鉴定,叶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娄某甲、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伤程度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620****;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878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