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青风南路“朱妈火锅”饮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渝B3****号的银灰色尼桑轿车,从该饭店出发,沿青风南路、松石支路、龙山二路,往橄榄郡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银桦路圣地阳光小区车库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4****的小型汽车相撞。后在明知王某乙报警的情况下,步行离开现场至扬子江小区外的花台旁。直至警察赶到该花台处,将王某甲与王某乙一同带回事故发生地。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山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已赔偿王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朱立琨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324352****;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袋,散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