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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人,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组,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妻子黄某某、表姐杨某某等人在黔江区新华桥附近一家自助火锅店吃火锅,王某甲饮有两瓶啤酒。当晚19时许,王某甲独自步行至黔江区大十字王子百货对面,驾驶小车从停车位出发,准备行经丹心路、联合街、解放路往桃子坝的租房方向行驶。王某甲驾车行驶至丹心路银座村镇银行外面路段时,被在此路段进行交通安全检查的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当晚20时32分,民警将王某甲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护士站,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当场使用两支抗凝管封存以备送检。

2019年10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书,被告人王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

2.现场辨认笔录;

3.证人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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