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铁力市**镇,户籍所在地铁力市**镇**村,住铁力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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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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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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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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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F****9号小型轿车,在铁力市铁力镇东三路倒车时,与王某乙驾驶的黑F****9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00mg/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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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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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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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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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正阳派出所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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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隋某某、毛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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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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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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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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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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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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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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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8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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