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铁力市**户籍所在地铁力市**镇**村,住铁力市**镇**村。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月8日

2020年8月12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F****9号小型轿车,在铁力市铁力镇东三路倒车时,与王某乙驾驶的黑F****9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00mg/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铁力市正阳派出所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隋某某、毛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8 月 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