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社区**街**组(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20分,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克山县经纬楼路口北侧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6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民警工作说明、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路段拍照、查获车辆拍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克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说明、送达回证、购药凭证、购药证明;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
2020年8月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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