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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黑L****3号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沿木兰县庆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庆木公路123km+200m处时,因其驾驶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驶入行进方向右侧沟内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木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49.08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政审证明等;

2. 证人王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  平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兰县**乡**村**屯。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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