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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桦南县**小区(户籍所在地桦南县**镇**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D****7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桦南县铁西街马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鄂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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