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农民,住桦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7日15时40分许,王某甲在其亲属王某乙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宝雕牌两轮摩托车,沿桦川县南环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行驶至悦绣小区南门西侧路段时,被桦川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旭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