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5时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红色恒胜牌三轮摩托车,沿青冈县兴隆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青冈县水务局前时,车辆左侧前部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后,车身右侧前部又与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黑M****1号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左侧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在此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69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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