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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衡南县云集镇正德路驶入衡南县人民医院大门时,与衡南县人民医院大门保安王某乙发生口角,后王某乙报警。衡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抽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327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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