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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02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在积金镇街上一百味食府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川F*****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乙从中江县积金镇发现往冯店镇场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10分许,行至中江县冯店镇冯淮路216号外路段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中江县冯店镇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并将提取血样送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过鉴定,所送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 勇

检察官助理:杨 威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意见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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