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赵璇,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境内S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61公里加850米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田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电话报警,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接警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处警。被告人王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并配合民警调查。民警勘查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甲带到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卫生院对其血样进行提取。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0.3mg乙醇。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王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田某某、杨某某诊断证明、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283、128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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