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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9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蒙自市**路**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10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鸡蒙一级公路17公里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有酒驾嫌疑。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03mg/100ml。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3、被害人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路**号,联系电话:1512637****、1568735****;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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