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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王某甲驾驶号牌为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公路由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方向往昭阳城区方向行驶,01时10分许行驶至太平—水塘坝2公里300米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王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95.81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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