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王某甲驾驶号牌为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公路由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方向往昭阳城区方向行驶,01时10分许行驶至太平—水塘坝2公里300米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王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95.81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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