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23时许,杨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刘某某)沿红河大道左转工业大道往红钢公寓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河工业园区四号路口时与前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侧面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的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正面相撞,造成杨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七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某甲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某丙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6mg/100ml。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蒙自市公安局雨过铺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