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7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7********,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家园**号楼**号。王某甲199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0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0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0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0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09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10000元。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00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因危险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书店十字时,被兰州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户籍证明。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
5、(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1249号检验报告。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罚,可从重处罚,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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