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6的灰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南**路内环28.5公里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京A****0的重型平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61271****,保证人于某某,
电话1381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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