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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街**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小型专用客车(车号为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陈列馆路与潞苑四街交叉口,在由北向东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前部将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行走的徐某某撞倒,造成徐某某死亡。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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