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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4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喝酒后驾驶粤LN****小轿车沿G205线往龙门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四角楼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花圃隔离带后侧翻,发生致王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12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电话:1368495****,保证人:王某乙,电话:139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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