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院,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CZN576小型轿车行驶在双辽市双山镇镇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23.6MG/100ML。后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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