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组。2017年11月15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4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持有已处于注销状态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已处于注销状态川A*****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由大邑县往邛崃市区方向行驶。23时54分许,王某甲驾车行驶至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鑫海天城外T型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正在等待放行信号灯王某乙驾驶川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致该客车损坏。事发后,王某甲驾车继续沿临邛大道往邛崃市区方向逃逸。23时55分许,王某甲驾车逃逸行驶至临邛大道蓝光小区外路段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丙驾驶川A*****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随后,王某甲继续驾车沿临邛大道往邛崃市新车站方向逃逸。23时56分许,王某甲驾车逃逸至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与长安大道路口时,又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被撞隔离栏损坏。随后,王某甲明知有人给其招手,并告知其撞坏隔离栏的情况下,再次驾车逃逸。王某甲后于12月3日0时10分许,在邛崃市土平路2公里处现场挡获。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液样品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211.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王某甲属于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在造成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映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1888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