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土默特左旗人社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京藏高速公路哈素海收费站外广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以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15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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