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中午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白色金彭牌电动轿车,行驶至安丘市锦湖路与黄山街交叉路口北30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绪义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