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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轿车沿临泉县关庙镇毛明街上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王某乙的店门前时,撞上王某丙停在路边的皖******号轿车,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0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王某丙、王某丁等证人证言;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尹小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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