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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队**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22分,王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载韩某某、王某乙,从利辛县青年桥北行驶至利辛县淝河路与锦绣路交叉口南侧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液酒精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队**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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