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固镇县**乡**村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方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园村路段时,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查车,遂调头向西逃跑,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谷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2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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