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路**号**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7年5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M0****小型轿车,在定远县**镇**路**小区吴某某烧烤店门口倒车时,碰到刘某某停于烧烤店门口的皖M9****小型轿车,事故导致车辆轻微受损。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定远县**镇**路**号**室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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