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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寿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1时34分许,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寿春镇寿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道坝子路段处,与道路上设置的护栏相撞,事发后王某甲驾车逃逸,民警将其查获后带至寿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64mg/l00ml。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君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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