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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单元**室,住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职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沿曹白线东黄埠至**村路由西向东行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弃车离开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2.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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