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晚22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鲁******黑色雪佛兰轿车沿新岭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侧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永坡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36534****。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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