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比德文牌电驱动四轮车从武城县城区外贸公寓驶出至向阳路向北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殷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在事故现场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9mg/100ml。2019年12月17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mg/100ml。2019年12月2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殷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结合其醉酒程度、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友忠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镇**村**号,电话:1516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补查证材2份,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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